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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惠玉 - 人事主任 | 2024-05-21 | 人氣:58
一、 為編列114年度本府公務人員退休經費預算,請詳閱退休意願調查作業注意事項及操作手冊,於本(113)年5月29日(星期三),至ECPA「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退休意願調查」完成退休意願調查報送作業,並填列退休意願調查表,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將核章掃描檔寄至人事處給與科備用信箱(chcg1441@gmail.com),郵件主旨為「114年公務人員退休意願調查-機關名稱」,俾勾稽試算系統報送資料。機關學校內無登記退休者,無須報送。
二、 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 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 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9」且至少需「年滿55歲」。
2、 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64歲。
(三) 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詳實審核登記退休人員是否符合退休資格後,協助其查填「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登記暨年資檢核表」,並由人事單位自行留存,避免後續爭議。
三、 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本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為有效管理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爰請各機關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並廣為宣導:
(一) 各機關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於登記報府後,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
(二) 各機關應確實清查管控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請務必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列入當年登記退休名冊,以維護其權益。
(三) 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未及登記114年退休有案者,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本府同意。各機關人事單位應確實遵循前開規定事項辦理,並應妥適向具有退休資格之人員加強宣導,避免影響退休人員權益。
四、 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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