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2601230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並訂定發布「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 |
三、 | 獎項類別: |
(一) | 團體獎項: |
1、 | 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
2、 | 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 體。 |
(二) | 個人獎項: |
1、 | 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
2、 | 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
3、 | 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
四、 | 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
(一) | 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3年 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
(二) | 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3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
五、 | 旨揭文件請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網址:http://web. 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
六、 |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 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