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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縣府109年3月16日府新傳字第1090087138號函辦理,協助機車安全宣導:
1. 機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2.機車行駛至設置兩段式左轉待轉區路口,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