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請依據旨揭參考指引第2點至第8點規定辦理,茲摘錄重要事項如下: |
(一) | 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
(二) | 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 AI。 |
(三) | 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 |
(四) | 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
(五) | 使用生成式 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
(六) | 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