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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惠玉 - 人事主任 | 2023-03-02 | 人氣:79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 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 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增訂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且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者,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同時符合【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及【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等二要件,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二)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商調公務人員前,應就其子女年齡及實際居住地查明符合規定後,始得辦理指名商調。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三)依上開規定調任之人員,於各該考試法規所定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時,以調任至原指名商調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原考試法規得任用之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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