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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3-02-16 | 人氣:56
主旨: 請各校落實辦理各法令規定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等規定辦理。
二、 前開法令規定需辦理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摘錄如下: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前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規定略以,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又其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性別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等。
(三)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又其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等。另本項規定已列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績效考核實施計畫」考評指標,請各校每學年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三場次(含以上)。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0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五) 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六)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規定略以,各校應落實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爰請各校每年至少辦理一場次相關宣導活動。
三、 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規劃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並可結合社政、警政、衛政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以增進學生自我保護知能,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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