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10179605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考量本府審查作業及後續送件資料補充所需時程,請各校於112年1月18日(星期三)(送達日)前填具推薦表一式3份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信封請註明杏壇芬芳獎),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收件日以送達日為憑。 |
三、 | 推薦資料報送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請依附件填表說明填寫,推薦資料請檢送一式3份(3份皆為正本,含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另檢附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為證)。 |
(二) | 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以長尾夾固定(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
(三) | 請依附件設定檔名,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燒錄成光碟,併同紙本資料於規定期限前逕寄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