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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2-04-14 | 人氣:96

主旨:重申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應以兒少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4162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9年3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4434號書函說明三略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學校之處理程序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惟法定代理人對於調查事項之意見與其子女(被害人)不一致時,學校仍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透過輔導諮商,向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應尊重該未成年人之表意權原則,協助其法定代理人釐清疑義(包括理解學生因性別因素衍生之衝突等),鼓勵法定代理人陪同被害人參與調查程序。」,爰請學校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以兒少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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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NK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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