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標題 [11007436] 有關學校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注意事項,請查照。
單位 / 發佈人 學特科 / 施美合
時間 / 點閱 2021-09-03 09:14 / 155
內容
一、有關學校人員通報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給責任通報窗口時,請使用「校安告知單」,若要檢舉啟動調查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則使用「檢舉調查書」,請貴校依實際需求使用單據。
二、有關性平會中討論案件是否為校園性別事件,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且事件當事人一方為生,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認定,非投票表決。
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爰有關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屬實的案件,應於性平會討論行為人心理輔導之部分。另,未進入調查之案件,學校得依據「學生輔導法」、「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等規定,評估當事人需求,提供當輔導協處。
四、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請貴校依規定辦理。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倘貴校有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建請邀請具備性平專業人員資格之特教教師參與調查小組。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爰此,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學校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七、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略以:「……『公益』之判斷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倘貴校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涉及公益,請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
八、有關學校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會議紀錄參考範例,已放置本科檔案下載區,請學校妥善使用,檔案路徑:彰化縣教育處新雲端-檔案下載-06學特科-學生事務-02兒福兒少-性別平等。
九、另,請各校妥善使用本府110年1月11日以府教特字第1100004550號函公告之「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參考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