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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0年6月4日彰衛稽字第1100032701號函辦 理。 二、本府各局處將依「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及「各局處新冠 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之權責場域執行防疫措施,如有 查獲違規事項,由各權責單位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