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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0-12-15 | 人氣:297

主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相關規定,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進用不適任調查成員之情形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1773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落實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2條規定「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及維護調查專業品質,各級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建議如下:
(一)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宜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事件時,宜全數為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為達前揭目標,並依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請各校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3款規定:「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又依據防治準則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另,獲邀參與事件調查教師之差勤及課務,請所屬學校比照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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