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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0-10-05 | 人氣:333

主旨:有關退休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及性侵害行為屬實之審議程序一案,請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92444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第3項)教師有第1項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第28條第2項規定:「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14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尚未生效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三、再查教育部109年7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94386號函訂定之「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規定,教師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之案件,於教師法修正施行後應依附表規定辦理。附表項目(二)說明舊法可直接對應新法條文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得逕依新法規定核准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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