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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0-08-12 | 人氣:241

主旨:重申學校辦理友善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確保學校正確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程序,請各校性別業務相關人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性平會)妥善使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並於每次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主動檢視處理程序,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為引導學校於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訂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請各校熟知本注意事項並妥善處理類此事件。
三、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函說明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向學校申請調查該等事件之權利,並不因渠是否填具「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而影響其申請調查權利之行使,爰提醒學校於事件處理過程,盡可能依性平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時,亦請避免再要求該當事人簽復「放棄」或「切結」不申請調查之相關文件。」,請各校落實辦理。
四、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函,「公益」之判斷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爰學校知悉疑似校園本案事件涉及公益,請學校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並於性平會討論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落實或加強校園宣導,以提升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第5項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爰請各校於每學期開學前或於任用及進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各類專(兼)任之教師、職員及工友前(含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特教學生交通車司機、物理治療師、專業輔導人員等跨校服務人員、特教助理員、社團指導教師、運動教練、短聘教師或課後照顧人員或住宿管理員等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報府查閱名單,以維護校園安全。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請各校確實辦理,本項規定規劃列入110年友善校園訪視指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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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NK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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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INK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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