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0-03-30 | 人氣:315

主旨:有關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27594A號函辦理。
二、有關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資訊者倘揭露被害人身分隱私,除有公務人員與各該專業人員法規可予以裁處外,另得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9條規定,以任何人之身分予以規範裁處。
三、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則有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責任。
四、另有關性侵害、兒少性剝削及兒童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資訊,媒體、任何人皆不得報導、記載或揭露被害人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訊,以符合兒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考量。
五、請貴校確依上開事項辦理,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兒少保護工作。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