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章「學習環境及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及教學」之調查處理案,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13898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平法業經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爰本府110年10月13日府教特字第1100356387號函(諒達)修正如下: |
(一) | 原說明三、「(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修正如下: |
1、 | 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
2、 | 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原援引之性平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條次,依序修正為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