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請各校落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活動,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縣112年度第3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2653號函(本府112年9月1日府教特字第1120348670號函諒達)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修正案,業奉總統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公告,請各校加強宣導周知。 |
三、 | 近期發現有學校人員疑違反性平法之規定,如:逾24小時通報(第22條第1項)、另設調查(第22條第3項)及違反保密原則(第23條第2項)等,請各校務必針對此部分加強宣導。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本府將依同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予以處罰。 |
四、 | 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請學校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五、 | 請學校教職員工恪遵「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落實性別平等行為規範注意事項」之規定,教育人員執行相關工作時,應注意自身專業形象,不得有不雅言詞或不當行為之情形發生。 |
六、 | 請各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俾以提升學生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認知及應變能力。 |
七、 | 另,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於事件處理過程申請閱卷之處理,請各校務必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19052號函示附件規範辦理(本府108年4月15日府教特字第1080119582號函諒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