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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3-07-25 | 人氣:217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度直轄市、縣 (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90662號函辦理。
二、 重申「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業列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https://csrc.edu.tw/)通報類別,請學校加強宣導倘知悉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辦理通報、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三、 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處理結果 (應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併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載明於書面通知中,以完備通知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四、 教育部製作防制數位性別暴力議題教材包「刪除不了的是回憶」(含文章、教學影片、教學指引、學習單;下載網址:https://reurl.cc/GAxNKG)。請學校積極推廣,於校內課程教學或活動融入運用。
五、 有關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宣導事項:
(一) 依據性平法第28條及防治準則第10條,定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提出申請調查,該法定代理人同屬申請人之角色位置,而程序參與部分,則於防治準則第23條第1款規定(略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則學校依規定應通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陪同參與調查程序。
(二) 依據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第1068條第1款:「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依民法規定,為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該法同條文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爰滿18歲之成年學生,依法得自主決定其事件程序之參與情形。倘成年學生表達需家長參與時,學校自得配合通知其家長參與,惟如該成年學生拒絕通知家長參與程序,學校依法應予尊重其意願。
(三)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1條第1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學校得依上開學生輔導法第21條之規定,通知學生家長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另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學校亦得據以辦理。
六、 請學校依據本府110年7月12日府教特字第1100240040號函修訂之彰化縣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要點辦理敘獎,以鼓舞學校人員投入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七、 因應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修正條號變更,原條文第7條修正為第9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
八、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8404號函,調查小組成員如受所調查事件之當事人(含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或協助調查之人對渠提出訴訟,而列為被告,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學校應予協助(包括延聘律師為調查小組成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九、 有關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 8 小時相關經費,學校應視授課人員之身份別及授課性質,依「各級學校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或「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予以報支鐘點費、加班費或補休時數。
十、 有關進行調查訪談時,應安排內外場人員協助,外場人員負責報到、招待及引導路線等事宜,內場人員負責訪談錄音及記錄等工作, 以落實防治準則第23條第4款與第25條第1項第2、3 及4款規定,並避免訪談過程中產生不必要之缺失。
十一、 近來屢有學校因所訂學生獎懲規定不合時宜或違反相關規定而衍生不當管教情事,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1、 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 預見及理解。
2、 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3、 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4、 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容規定之學生:
1、 高級中等學校: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開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2、 國民中學:同上。
3、 國民小學:不得加以處罰。
十二、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開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 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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