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學校應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並請切勿主動提供「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等類似文件於被害人,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因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請學校積極推動情感教育及跟蹤騷擾防制議題融入教學與活動,培養學生建立互相尊重的態度,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
四、 |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又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條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據此,鼓勵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納入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代表,俾利學生有參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的擬定及推動的機會與管道。 |
五、 | 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鼓勵學校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採鼓勵性質非強制規定),規劃議題及內容可廣納多元性別族群議題,如關注性少數、女性勞工權益等。 |
六、 | 重申各校確實應透過以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相關名詞定義及認定詳如附件,請各校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