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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19-10-14 | 人氣:512

主旨:重申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安排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課程或活動,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如遇有民間機構或團體入校宣導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亦請各校本權責評估其宣導課程及教材之妥適性。
二、另請各校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略以:「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爰請各校進行審查工作應依據前述法規規定,詳實審查相關課程內容,以避免不當資訊或違反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之內容影響學生學習。
三、有關學校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部分,應依本府108年10月3日府教特字第108034945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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