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訂定「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1份,並自即日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2034A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16日函頒「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作業指引」,相關規範因已調整併入旨揭服務方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另學校於知悉學生懷孕時,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及教育部所訂「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採取必要之相關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