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檢送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關懷照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作業須知」,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1831B號函
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關懷照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計畫辦理。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照顧孩童,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教育部前以110年6月15日公告旨揭作業須知,並以「網路領取及「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機臺)領取」管道辦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申領作業。
四、又為協助部分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者,爰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取」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取。
(二)領取時間: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三)領取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四)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寄送下列證明資料至本部國教署審核: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國教署審核通過者,由本部國教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明文件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本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五、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ATM機臺或臨櫃任何一種管道再領取。
六、餘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