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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燕妮 - 輔導主任 | 2021-07-16 | 人氣:274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9315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0日召開第9屆性三、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爰請學校切勿主動提「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等類似文件於被害人,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
四、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包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惟有發現部分個案所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並未依法規辦理,例如調查小組僅由專審會成員組成,將導致行政處理流程有所瑕疵,爰請各校於處理疑似體罰案件時,應依前開法令規範之調查程序(包含調查小組組成等事項)辦理,以符合法制及保障師生權益。 
五、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或第3項情事,又同條第3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後,應每年定期查詢。目前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業與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刑案資料庫完成介接,爰請各校自行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上開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免再函報查詢名冊。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9次會議決定,倘學校有接到各社政單位書面通知學校處理之事件,學校無須再作社政通報,但仍應進行校安通報,俾使學校或主管機關即時知悉並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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